申請期間:
自本府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5日(或補助經費用罄)止,收件日期以親送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。
補助資格:
於宜蘭縣轄內私有建築物(非政府機關所有且非由政府出資興建之建築物)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並可追溯至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者(依發文日期為準)。